一、纠纷事由
2015年商女士在某银行购买了一款分红型重疾保险产品。2021年3月,该产品分红到账两千余元,商女士对分红收益不满,并认为客户经理当初推介产品时夸大收益,诱导其购买。商女士与银行沟通无果后诉至省协会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全额退保。
二、案件事实调查
调解员与客户沟通情况:商女士认为客户经理明知客户对保险产品不熟悉,未实事求是告知产品收益,导致分红与预期差异较大。但客户无法提供客户经理误导夸大宣传的证据,仍坚持要求全额退保。
调解员与银行沟通情况:查阅资料显示,客户购买保险时投保资料均是本人签字确认,客户在《投保提示书》上的填写要素完整,可证实客户本人操作;保险公司电话回访记录,回访过程中客户并未提出异议;客户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未对收益提出异议,并正常领取了保单分红。
三、纠纷调解情况
银行基于服务客户的角度,提出了减额交清的方案:在目前已缴纳保费金额的情况下,不再续费,保额随之降低。客户拒绝银行方案,坚持全额退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
四、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观察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并将保险代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告知客户。
第三十条 各类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报、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上述录音录像行为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则不能销售产品。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应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